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财经
万盛公司系某市一家建筑施工企业,2019年8月,该公司承接该市某单位的一项改建工程。因该公司违反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操作,施工阶段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某省建设厅经现场调查后当场作出暂扣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作出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的
万盛公司系某市一家建筑施工企业,2019年8月,该公司承接该市某单位的一项改建工程。因该公司违反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操作,施工阶段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某省建设厅经现场调查后当场作出暂扣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作出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的
admin
2021-03-27
51
问题
万盛公司系某市一家建筑施工企业,2019年8月,该公司承接该市某单位的一项改建工程。因该公司违反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操作,施工阶段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某省建设厅经现场调查后当场作出暂扣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作出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的决定。该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做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被告确定、出庭应诉事项以及人民法院做法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省建设厅作为第三人,其负责人依法应当出庭应诉
B、省建设厅作为共同被告,其负责人依法应当出庭应诉
C、若本案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
D、若本案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缺席判决
E、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作为被告,其正职负责人或者副职负责人依法应当出庭应诉
答案
E
解析
选项A、B,本案中,万盛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省建设厅既不是被告,也不是第三人。选项C、D,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选项E,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du2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题库税务师职业资格分类
0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税务师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中,属于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有()。
甲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某企业提起的行政诉讼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由乙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法定时间是()。
余某拟大修房屋,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该局作出不予批准答复。余某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在后者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县规划局向法院提交县政府批准和保存的余某房屋所在村规划布局图的复印件一张。余某提交了其房屋现状的录像,证明其房屋已破旧不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售印花税票,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符合规定的是()。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一规定主要体现了()。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关当事人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规定的有()。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有()。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
中国公民冯某、秦某、许某、严某四人准备出资设立昊天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昊天公司)。四人拟出资100万,其中冯某以价值30万元的厂房和价值20万的知识产权出资;秦某出资30万元(现金);严某出资15万元(现金);许某出资5万元(现金)。四人拟定了公司章程,约定
随机试题
关于眶内炎性假瘤的说法,正确的是
A.24小时尿糖定量测定B.餐后2小时血糖测定C.糖化血红蛋白测定D.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E.胰岛素释放试验反映近2个月血糖水平的是
A.长期、反复咳嗽、咳痰B.反复咳嗽、咳痰,喘息,并伴有哮鸣音C.咳嗽、咳痰,伴长期午后低热,消瘦,盗汗D.发作性带哮鸣音的呼气性呼吸困难E.夜间入睡后突然憋醒,伴咳嗽、咳痰支气管哮喘的临床表现是
交叉配血标本必须是()。
对于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方法应以()为核算单元,对于泄漏和放散量部分,原则上要实测。
关于建筑幕墙防雷构造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
甲委托乙用货车将一批水果运往A地,不料途中遭遇山洪,水果全部毁损。甲委托乙运输时已向乙支付运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已知等差数列{an}满足:a3=7,a5+a7=26。{an}的前n项和为Sn。(1)求an及Sn;(2)令(n∈N*),求数列{bn}的前n项和Tn。
下列哪一选项最能全面涵盖法学的研究对象()
在Access中,“文本”数据类型的字段最大可以输入______个字节。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