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99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01年8月刑满释放。2005年5月,王某在当地开设一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为谋利非法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王某聘用何某负责保安,聘用张某协助管理。营业初期,有6名妇女,其中一名不愿

admin2016-09-06  29

问题 王某199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01年8月刑满释放。2005年5月,王某在当地开设一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为谋利非法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王某聘用何某负责保安,聘用张某协助管理。营业初期,有6名妇女,其中一名不愿卖淫,王某便将其强奸,迫使其卖淫。一次,出租车司机胡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王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的查处。后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2005年12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在娱乐城嫖娼的袁某患有严重的性病。据袁某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查出患有严重的性病,但认为每次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周某,后曾嫖宿过这个女孩。幼女周某也指认,曾与袁某嫖宿过。
    (1)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何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3)对司机胡某通风报信的行为在刑法上该如何定性?
    (4)袁某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定性?
    (5)王某具有哪些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选项

答案(1)王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和强奸罪。王某为了谋利开设娱乐城,提供色情服务,其行为是组织卖淫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王某强奸其中一位妇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何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何某和张某协助王某负责管理卖淫女,其行为是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刑法对此有特别的规定,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3)胡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司机胡某属于出租汽车业的人员,当其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后,给王某通风报信,使娱乐城躲过公安机关的查处,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4)袁某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袁某明知自己有性病,仍然嫖娼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 (5)王某系累犯,且是该娱乐城的主要负责人,这是两个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刑法》第361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358条、第35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王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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