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收贮核技术的应用单位甲将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交给不具有贮存核废物资格的乙储运公司保管,某日,乙公司因保管不慎使放射性废物外泄,造成多人受伤和公私财产较大损失,则( )。

admin2017-05-08  19

问题 集中收贮核技术的应用单位甲将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交给不具有贮存核废物资格的乙储运公司保管,某日,乙公司因保管不慎使放射性废物外泄,造成多人受伤和公私财产较大损失,则(    )。

选项 A、甲、乙签订的仓储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B、甲、乙应当对放射性废物外泄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C、加害人承担的责任从性质上看应当属于环境污染责任
D、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仓储者乙承担责任,只能要求生产者甲承担责任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383条第3款规定,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6条规定,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甲、乙签订的仓储合同的行为人主体不合格,且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因而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故不选A项。本题表述的情形属于高度危险责任中的遗失、抛弃、委托管理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4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规定,本题中,甲为所有人,乙为管理人,且甲将核废物管理权交给没有管理资格的乙储存,系有过错,因此,甲、乙应当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故选B项。本题表述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因为污染环境的行为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具有累积性和隐蔽性,损害后果往往是慢性的,其危害后果一般具有潜伏性,而本题表述的情形是在他人无权管理核废物的情形下导致核废物外泄造成的,如果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加害人的举证也将变得困难,因此不应当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当然,假如核废物是通过慢性放射污染环境的,则属于环境污染责任。总之,不选C项。本题表述的情形并非产品致害责任,因此不存在生产者与仓储者的责任分配问题。故不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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