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挖菜窑占了被告人张某家的地,张某便找马某讲理。马某不但不认错,反而依仗自己身强力壮,打了张某。张某气愤异常,便伺机报复。某日,张某见马某15岁的女儿在地里干活,便产生报复马某女儿的念头,但又怕自己打伤女孩犯法。这时,他想起别人说过的“少年犯罪不负刑事责

admin2013-12-18  33

问题 马某挖菜窑占了被告人张某家的地,张某便找马某讲理。马某不但不认错,反而依仗自己身强力壮,打了张某。张某气愤异常,便伺机报复。某日,张某见马某15岁的女儿在地里干活,便产生报复马某女儿的念头,但又怕自己打伤女孩犯法。这时,他想起别人说过的“少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便找来自己13岁的儿子和15岁的侄子,叫儿子和侄子去打死马某的女儿。儿子和侄子听了张某的怂恿,一人拿起一把铁锹冲过去,对准马某女儿的小腿各铲一锹,顿时将女孩大动脉血管砍断,流血不止。邻近的群众见状,急忙将女孩送住医院抢救,终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此案如何处罚?
    (2)张某的刑事责任如何承担?

选项

答案(1)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其t5岁的侄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其13岁的儿子不承担刑事责任。张某为报复马某,唆使其子及侄子故意杀害马某的女儿,使其子及侄子产生杀人的故意,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其侄子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故意杀人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儿子因不满14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张某与其侄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为教唆犯的张某起了主要作用,所以根据《刑法》关于教唆犯的处罚原则,对其应按照主犯追究刑事责任;张某又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侄子犯罪,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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