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admin2016-09-14  43

问题 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选项

答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始终是贯穿于宪政实践与宪政理论中的一条基线,是宪法与宪政领域内最基本的矛盾问题。纵观宪法与宪政的历史,实际上是权力与权利互为斗争、制约、制衡的历史,因此对于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合法解决。是关系宪政兴衰的核心。是国家权力决定公民权利。还是公民权利决定国家权力,乃是有无宪政的根本区别,也是义务本位法与权利本位法的分水岭。按照义务本位法,是国家权力决定公民权利,公民权利要绝对服从国家权力,公民以服从国家权力为义务,因而权力是权利的来源。而社会契约理论则以新的视角即人的眼光审视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定位,并在天赋人权理论基础上重新建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框架。根据契约理论,人们的自然权利在国家和政权产生后实现了转化,即让渡出的一部分自然权利转化成了国家政府权力,而未让渡出的自己保留着的另一部分自然权利则转化成了政治社会中的公民权利:同时也赋予了国家政府权力确保公民权利的行使与实现的职能。这样,社会契约理论就必然得出“国家权力源于人们的权利并服从服务于公民权利”的宪政结论。根据这一必然结论,国家权力在与公民权利的根本关系上,国家权力是手段,公民权利才是目的;国家权力的存在必须以服从公民权利为前提,权利是权力的来源。这就从根本上矫正了被封建专制统治所扭曲与颠倒的权力与权利关系,理顺了国家与公民、权力与权利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既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均源于自然权利,那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即有一个反比例关系问题,即在分母(自然权利)不变的前提下,分子一方的膨胀与扩大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萎缩与减少,反之亦然。因此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应保持适度、适当。然而同国家权力相比,公民权利总处于弱者的地位,基于公共权力的恶性就必须给予羁束和限制。按照契约理论,如果统治阶级以国家权力侵害人民的权利,就会导致社会契约的解除,人们就有权推翻政府。这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观念与机理。权力监督途径有不少,如以权力限制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等,但只有权利制约权力才不失为根本,即通过权利保障书——宪法首先予以权利清单的明示,以此为国家权力的行使划出一个圈子,凡宪法宣言明示的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不得干涉、禁止或侵犯,否则即为违法;同时以宪法赋予国家政府以责任,确保公民权利的享有与行使,否则即为失职,故权利制约权力还意味着以责任制约权力。由于社会契约从根本上解决了现代宪政社会中权利与权力这一根本问题,所以说该理论构成了法治政治的权力基础。 从理论上讲,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分离应当只是形式上的,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决定的。但是,理论上“应当如此”并不等于实践中“一定如此”。社会主义国家过去已经发生过的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破坏民主与法制、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问题和现今我国严重存在的违法行政、贪赃枉法、权力腐败等现象,说明在社会主义代议民主制下,仍然会在一定范围内出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实质上的分离和对立,因而仍然要注意处理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两者的关系,使其不致由形式上的分离和对立转变成实质上的分离和对立。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的一个带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依法治国,即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而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治权、治官,即依法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社会主义民主才有可靠的保障。正因如此,党的十五大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在提出依法治国的同时,明确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等具体要求,其核心就是要依法规范国家权力。今天,贯彻依法治国宪法原则,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必须抓住国家权力规范化、法制化这个关键环节。抓住了这个关键,就能使国家权力既有合法的权威,又不致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从而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得以正常运行和发展。 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基本问题,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作用所在。近现代宪法的产生及其所起的作用清楚地说明了这种核心作用,其他各种公私法规定也都是围绕权利和权力所设定的原则和规范。人民组成国家,制定法制,其唯一目的是增进和保障自身的福祉,是创造条件(主要通过发展生产力)和采取措施(主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来实现人权,实现作为人权的一种实然形态的公民权。法律必须保障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对个人、集体和国家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合理(合乎正义)的分配和调节;同时,对政府的权力和行为作出规定,不使政府拥有无限的权力和滥用权力。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而不是国家权力产生公民权利;权力是手段,它以保障公民权利及其集合形态——集体和国家的权利为目的;人民是主人,国家工作人员是公仆。公民权与国家权力不能混淆,其主要区别是:权力同管理和服从相关联,权利同利益和负担相关联;职权与职责相对,权利与义务相对:权力的行使既不能超越也不能失职,权利的行使与否则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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