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北邮2007年研]

admin2022-09-19  45

问题 先诉抗辩权[北邮2007年研]

选项

答案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既可以通过诉讼行使,也可以在诉讼外行使。下列情况下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④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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