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78题)

admin2018-07-27  32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78题)

选项 A、级别管辖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B、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
C、管辖权转移制度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和个别的调整
D、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级别管辖。管辖权异议制度同时适用于对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专门规定级别管辖异议的司法解释。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见,只要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而属于其他法院管辖,就可以进行移送管辖,这种管辖错误既包括地域管辖错误也包括级别管辖错误。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转移的前提并非因为管辖错误,而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将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转移。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当事人不可以通过协议变更级别管辖,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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