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托马斯投资.300万美元在中国A市设立了一家外资企业,制造各种中高档服装、布艺装饰品等。2005年,因布艺行业经济效益不佳,企业的盈利情况甚不理想。为避免扩大亏损,托马斯决定减资100万元,并将服装产业与布艺装饰分割为两个独立的企业,他就此向审批机关

admin2009-05-14  31

问题 美国人托马斯投资.300万美元在中国A市设立了一家外资企业,制造各种中高档服装、布艺装饰品等。2005年,因布艺行业经济效益不佳,企业的盈利情况甚不理想。为避免扩大亏损,托马斯决定减资100万元,并将服装产业与布艺装饰分割为两个独立的企业,他就此向审批机关提出了申请。审批机关可否同意其请求?(    )

选项 A、可以批准其两个请求
B、可以允许其减资,不允许其分立
C、可以允许其分立,不允许其减资
D、可以拒绝其两个请求

答案4

解析 本题考查外资企业的分立和减资程序。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我国《外资企业法》给予投资人一系列的自主权,但在某些具体规定上对外资企业进行了限制。首先,法律对于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等并没有特别限制,只是在10条中规定: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而,只要履行了本条规定的合法程序,审批机关即可以允许其请求。关于减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不得减资,是国家在规定外资企业采用认缴资本制的情况下,针对某些外国投资者在经营中借种种机会抽逃资本、钻法律漏洞的行为,为保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防范相关风险而进行的特别规定,只在符合特定情况时才予以许可;本题中,企业仅仅是由于经济效益不佳即决定减资,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拒绝其减资请求。 综上所述,C项正确,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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