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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A省B市C县人某甲被指控故意杀害其妻子,被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某甲不服,以自己没有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为由提起上诉。A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故意杀人行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某甲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因此裁定撤
案情:A省B市C县人某甲被指控故意杀害其妻子,被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某甲不服,以自己没有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为由提起上诉。A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故意杀人行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某甲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因此裁定撤
admin
2014-12-08
19
问题
案情:A省B市C县人某甲被指控故意杀害其妻子,被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某甲不服,以自己没有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为由提起上诉。A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故意杀人行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某甲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因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市和C县两级政法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多次协调后,决定由C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C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经过重新审理,一审判决某甲有期徒刑15年。某甲仍然不服,提起上诉。B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某甲服刑期间,其妻子突然出现。B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党组织会议,启动再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审查,紧急撤销原判,发回C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决定对某甲取保候审。C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判,宣告某甲无罪。(西南政法2006年研)问:本案的处理在哪些方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选项
答案
本案中存在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1)B市和C县两级政法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多次协调后,决定由C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B市和C县两级政法委员会并没有权指定C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 (2)B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党组织会议,启动再审程序,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应当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案件的再审。 (3)发回C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本案是经过第二审程序的案件,因此,应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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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题库法学类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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