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无法继续参与审判,需在庭外另行指派其他审判人员参加审判。法院院长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2第32题)

admin2014-12-22  29

问题 审判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无法继续参与审判,需在庭外另行指派其他审判人员参加审判。法院院长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2第32题)

选项 A、指派一名陪审员担任审判长重新审理
B、指派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继续审理
C、指派一名陪审员并指定原合议庭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继续审理
D、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重新审理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6款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据此,审判长只能由审判员担任,选项A错误。
    所谓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具体到本题看,可以说是法庭成员不得更换。法庭成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对于法庭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之。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官、陪审员可以替换,则应重新审判。这也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因为参与裁判制作的法官、陪审员必须参与案件的全部审理活动,接触所有的证据,全面听取法庭辩论,否则无以对案件形成全面的认知并作出公正的裁判。而在本案中需要在庭外另外指派其他审判人员参与审判,与集中审理原则相违,因此要重新审理案件。故而选项B、C错误,选项D为正确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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