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设立了一合伙企业,其中甲为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dmin2008-05-12  32

问题 甲、乙、丙三人设立了一合伙企业,其中甲为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选项 A、甲、乙、丙所签订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以及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B、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乙、丙不能以劳务出资
C、该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甲乙丙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D、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答案BC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3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事项包括《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应当载明的事项,即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以及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等,故A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是该条并未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也不能以劳务出资,故在该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乙、丙能以劳务出资,故B项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6条的规定,在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的是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并不需要载明普通合伙人的姓名及认缴的出资数额,故C项错误;D选项是正确的,因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首先要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同时作为合伙企业也应当有承担无限责任的人,所以《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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