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0日凌晨,甲驾车伙同乙将美容厅按摩小姐丙载至一山上,提出要在汽车内与丙发生性关系遭其拒绝,甲、乙两人以要求丙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丙索要钱财。因丙没钱,甲、乙遂对其实施暴力相胁,逼迫丙打电话给其老板丁要钱赎人。根据甲提供的银行账号,丁将4000

admin2010-06-20  29

问题 2009年2月20日凌晨,甲驾车伙同乙将美容厅按摩小姐丙载至一山上,提出要在汽车内与丙发生性关系遭其拒绝,甲、乙两人以要求丙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丙索要钱财。因丙没钱,甲、乙遂对其实施暴力相胁,逼迫丙打电话给其老板丁要钱赎人。根据甲提供的银行账号,丁将4000元汇给甲。当日上午9时许,甲、乙查询钱已到账,即将丙载到公路边,而后共同驾车逃离。甲、乙后被抓获归案,甲将4000元返还给丁。关于此案说法不正确的是哪项?

选项 A、如果甲、乙在2005年12月5日因抢劫罪被判刑,则两人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B、甲、乙未造成被害人丙人身伤害,且勒索财物数额不大及主动释放被害人,系属绑架他人情节较轻
C、如属绑架“情节较轻”,则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
D、绑架罪属主观恶性较大犯罪,依法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故对甲、乙两人必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答案D

解析 依据《刑法修正案(七)》修订的《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增加了“情节较轻”的情节,将绑架罪的最低刑降为5年,更符合宽严相济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据本案,B、C项说法正确。D项错误,依题意,当选。不能将绑架罪一概而论,定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要注意个案具备的减轻情节。依《刑法》第65条关于累犯的相关规定,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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