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责任适用推定过错责任,而且不存在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请运用侵权责任法原理及其规定对该观点加以辨析。

admin2014-11-19  35

问题 有人认为:“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责任适用推定过错责任,而且不存在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请运用侵权责任法原理及其规定对该观点加以辨析。

选项

答案(1)该观点是不正确的。 (2)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因类型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这一类型的归责原则上看,该观点是正确的。但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而言,该观点是错误的。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受到人身损害的,如果没有第三入侵权行为的介入,则不存在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校外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从这一规定看,该说法是不正确的。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ma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