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缔约过失责任。[中山大学2010年研]

admin2022-09-19  16

问题 论述缔约过失责任。[中山大学2010年研]

选项

答案(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又称附随义务,是自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产生的告知、保密等注意义务。在订约阶段,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保密等义务。先合同义务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 ②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此处的损失要求是财产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既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 ③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即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是由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 ④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是对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不成立的原因的过错。 (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①《民法典》第500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a.恶意缔约,即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欺诈缔约,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签订合同; c.违反人格和尊严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②《民法典》第501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其他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擅自撤销要约,缔约之际未尽通知、保密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合同不成立、无效、被变更或撤销,合同不被追认,无权代理等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4)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当事人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实际损失,多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预订力合同的行为使得另一方产生信赖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因该费用受到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直接损失计有: ①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者察看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②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者受领对方给付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③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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