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林某自2012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区的国有招待所,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从税后利润中上交承包费50000元,其余经营成果归承包者。2013年2月初,林某到税务局报送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

admin2014-03-19  40

问题 中国公民林某自2012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区的国有招待所,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从税后利润中上交承包费50000元,其余经营成果归承包者。2013年2月初,林某到税务局报送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资料显示:2012年招待所资产总额8000000元,营业收入2100000元,营业成本120000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15500元,期间费用800000元(其中包括50名全部员工的工资460000元以及林某的工资20000元),当年亏损15500元。2013年4月,地方税务局对招待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税收检查,获得下列资料:
(1)有200000元的客房收入未入账。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80000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60000元)。
(3)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用支出50000元,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元,业务招待费40000元。(林某取得的工资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2012年国有招待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元。

选项 A、50400
B、56500
C、53125
D、56650

答案A

解析 国有招待所应缴纳企业所得税:①利息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00—60000=20000(元)②广告费用不做纳税调整。招待所广告费扣除限额=(2100000+200000)×15%=345000(元)>50000元。③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④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40000×60%=24000(元)>(2100000+200000)×5‰=11500(元)。只能在税前扣除11500元。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00一11500=28500(元)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0000一700—300+20000+30000+28500一15500=252000(元)⑥该国有招待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所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2000×20%=50400(元)。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U72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