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虚假记载,致使中小投资者在股票交易中遭受重大损失,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中国证监会在对甲公司的检查中,还发现下列事实: (1)甲公司多次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

admin2009-03-15  40

问题  2007年4月1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虚假记载,致使中小投资者在股票交易中遭受重大损失,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中国证监会在对甲公司的检查中,还发现下列事实:
   (1)甲公司多次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该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和成交量。
   (2)2006年1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对乙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董事A第二天将该收购方案透露给自己的大学同学张某,张某根据该信息在对甲公司股票的短线操作中获利20万元;
   (3)2006年2月1日,注册会计师王某接受甲公司的委托,为甲公司的年度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甲公司的年度报告于2006年3月1日公布。3月10日,王某将自己于2006年 1月20日买入的甲公司股票全部卖出,获利10万元。
   (4)甲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账册
   (5)2006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作出罚款100万元的决定。6月5日,投资者B在对甲公司的诉讼中胜诉,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B的证券交易损失500万元。因甲公司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款和民事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向甲公司提出应首先缴纳罚款。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本题要点 (1) 中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并说明理由。
   (2)董事A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注册会计师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账册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5)甲公司对股东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6)如果甲公司对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进行何种申诉?
   (7)因甲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应如何处理?
   (8)中国证监会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曲。

选项

答案(1)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行为。 (2)董事A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董事A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甲公司对乙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属于内幕信息。 (3)注册会计师王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布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王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时间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设会计账册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甲公司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甲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中国证监会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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