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甲(男,26岁)、乙(女,19岁)、丙(男。17岁),三人在××省B市因为抢劫银行被抓获。三人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了银行工作人员丁。三人都是××省A市人,在被抓之前,三人常在本市和其他地区共同作案。 下列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正确的是( )。

admin2021-04-23  30

问题 2016年,甲(男,26岁)、乙(女,19岁)、丙(男。17岁),三人在××省B市因为抢劫银行被抓获。三人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了银行工作人员丁。三人都是××省A市人,在被抓之前,三人常在本市和其他地区共同作案。
下列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正确的是(    )。(多选)

选项 A、必须由A市法院管辖
B、必须由B市法院管辖
C、可以由A市法院管辖
D、可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答案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中,A市或B市法院都可以行使管辖权,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故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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