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

admin2019-01-10  33

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64题)

选项 A、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姓名权,故该解释属于宪法解释
B、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具有同等效力
C、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D、法院可在具体审判过程中针对个案对该解释进行解释

答案B,C,D

解析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姓名权,而且该解释是针对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有关条文的,故不属于宪法解释,而是法律解释。A项错误。《立法法》第5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故B项正确。该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故C项正确。该解释中仍存在“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等抽象概念,故仍有解释的必要,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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