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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男)上网时结识了张某(女)。次日,张某提出要见面,刘某欣然答应,只身赴约。张某以发生性关系为诱饵领刘某进入一出租房内。刘某正脱衣服时,门外有人砸门喊道;“开门,警察查身份证。”刘某顿时愣住,张某见机让刘某从窗户逃走。刘某逃出后,想起自己的手包落在出租
刘某(男)上网时结识了张某(女)。次日,张某提出要见面,刘某欣然答应,只身赴约。张某以发生性关系为诱饵领刘某进入一出租房内。刘某正脱衣服时,门外有人砸门喊道;“开门,警察查身份证。”刘某顿时愣住,张某见机让刘某从窗户逃走。刘某逃出后,想起自己的手包落在出租
admin
2014-04-02
49
问题
刘某(男)上网时结识了张某(女)。次日,张某提出要见面,刘某欣然答应,只身赴约。张某以发生性关系为诱饵领刘某进入一出租房内。刘某正脱衣服时,门外有人砸门喊道;“开门,警察查身份证。”刘某顿时愣住,张某见机让刘某从窗户逃走。刘某逃出后,想起自己的手包落在出租房内,包中有现金1200元,回去找时,出租房内已无人。经查,敲门人并非警察,而是张某的同伙。他们曾多次吓走被害人,取得钱财。关于张某等人的行为定性,下面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B、张某属于共同抢劫犯罪中的主犯
C、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D、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答案
1,4
解析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统一性,它要求所有行为人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二是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它是所有行为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不是各行为人行为的简单相加。张某及其同伙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共同故意,并起到了相互补充的作用,应当看做一个整体,因而成立共同犯罪。故A选项正确。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本题中,张某负责勾引被害人,并在其惊慌失措时假意协助逃跑,为取得被害人财物制造机会,属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作为主犯。B选项的表述涉及两点:抢劫罪和主犯。据以上分析可知关于主犯的认定是正确的。盗窃罪、抢劫罪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是侵财型犯罪。两者的区别主要在行为方式上,前者表现为秘密窃取,而后者要求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题中张某等人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他们假装警察吓走刘某的行为应是为他们秘密窃取财物创造条件,据此他们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可见B选项将其认定为抢劫罪是错误的。故C选项正确。
诈骗罪也是侵财型犯罪,它是指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行为过程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它和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题目中刘某虽然产生了错误认识,但是他将手包忘记在出租房内并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行为,显然可以排除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说法。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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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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