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政府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admin2014-03-16  29

问题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政府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选项 A、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资金困难无力偿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B、原用地单位系国有企业,现已通过股份制改造,被一家私营企业控股
C、县政府超越批准权限,将一片农用地批给某外商用于建设别墅区
D、某工厂的自用铁路,因该厂转产,长期弃置失修,现已经核准报废

答案4,8

解析 《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故选项D正确。C项是政府越权批准用地,且土地用途不合法,当然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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