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王某与李某于2001年结婚。结婚后,李某随王某在南山区居住,2006年5月王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查明发现李某于2001年8月即搬至位于北关区的单位宿舍居住,并以此为由将案
王某与李某于2001年结婚。结婚后,李某随王某在南山区居住,2006年5月王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查明发现李某于2001年8月即搬至位于北关区的单位宿舍居住,并以此为由将案
admin
2009-05-14
23
问题
王某与李某于2001年结婚。结婚后,李某随王某在南山区居住,2006年5月王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查明发现李某于2001年8月即搬至位于北关区的单位宿舍居住,并以此为由将案件移送至北关区法院。而北关区法院以该案由南山区法院审理更为便利为由拒绝移送。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南山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正确的
B、如果北关区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可以再将案件移送至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C、如果北关区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D、移送管辖可以移送多次
答案
1,4
解析
本题是对一般地域管辖和移送管辖的基本知识的考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题,李某已于2004年8月搬至位于北关区的单位宿舍居住,至王某起诉时,李某的经常居住地应当在北关区,案件应当由李某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即北关区法院管辖。因此,南山区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至北关区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A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由此可知,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至其他法院,如果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可知,案件只能被移送一次。因此,D选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48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赵玉芬是个体户,丈夫早逝,自己抚养二子一女。长子刘一明成年后于1995年与胡柔结婚,生有一子刘胜利,刘一明不幸于1998年因病去世。胡柔一直没有改嫁,照顾孩子,伺候婆婆。次子刘二明系养子,受刺激患精神病,一直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2001年2月,赵玉芬因重
简述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案情: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
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
2002年8月大鹏饭店与著名画家甲签订了一份委托甲本人创作大型壁画一幅的合同。双方约定,甲在2002年12月以前交付该壁画,大鹏饭店支付甲20万元的报酬。2002年9月,甲因出国讲学,遂委托儿子乙代为完成了该幅壁画,大鹏饭店支付了全部报酬。问:(1)甲能否
大华贸易公司为筹措资金,向某银行贷款400万元,银行要求大华公司就贷款提供担保,大华公司即以本公司子弟学校的教学楼为抵押物设定抵押(该楼价值300万元),又由市政府及吉利商场(法人单位)为其提供保证。在保证合同中未提及保证方式及各保证人所应承担的保证份额。
简述正文的划分种类。
简述商事账簿的种类及其效力。(西北政法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
英美法系普通法的“遵从先例原则”要求类似案件给予类似对待以保障法律的可预测性,又发展了衡平法系统来保障法律的正当性。请结合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论述法律决定的确定性和正当性的关系。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
随机试题
冲洗破伤风患者伤口时可以用
患者,女,26岁,未婚。既往月经量少,现停经4个月,头晕眼花,神疲倦怠,舌少苔,脉细弱。其证候是
肺换气时气体通过的部位是
下列违反药品广告申请和发布规定的违法行为,其法律责任属于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广告审批申请的是
甲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经营类别: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第二类精神药品、生物制品、化学药、中成药、中药饮片。乙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生物制品、化学药、中成药。
甲、乙、丙三国都是航空方面《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乙国公民将登记在丙国的航空器劫持到甲国,航空器在甲国降落,有关这一空中劫持的引渡,下列哪个选项错误?
背景资料某总承包工程项目按照采购进度计划,总承包单位项目采购部门将采购的两台解体安装的大型压缩机运至现场,依据设备采购合同,组织了包括监理单位代表和本项目部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的设备施工现场验收。在进行设备验收的核对验证时,进行了以下工作
《唐律疏议》编纂工作的主持者是()。(2009年单选36)
设f(x)在[a,b]上连续,在(a,b)内二次可导,且求证:存在ξ∈(a,b),使f’’(ξ)<0.
Whatisthemostimportantfunctionoftrees?Whateventuallyhappenedtotherich,powerfulcountry2000yearsago?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