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丽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广东东莞一家从事服装加工生产的公司,达莱公司为某外国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双方于2005年8月签订一项服装加工合同。后因中方严重违约产生纠纷,双方在该国进行诉讼,随后该国法院作出了一个判决。关于该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下列说

admin2013-05-03  54

问题 雪丽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广东东莞一家从事服装加工生产的公司,达莱公司为某外国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双方于2005年8月签订一项服装加工合同。后因中方严重违约产生纠纷,双方在该国进行诉讼,随后该国法院作出了一个判决。关于该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在有共同参加的条约或互惠的情况下,达莱公司或者该国法院才可以直接向我国东莞市中级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该判决的申请
B、达莱公司可以直接向我国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该判决的申请,但其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其申请
C、如果该国与我国没有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达莱公司应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
D、即使我国与该国既没有条约关系也无互惠关系的时候,我国法院也可以在不违背我国公共秩序的前提下,酌情考虑承认与执行该判决

答案4

解析 本题考查了外国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的有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定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1)我国人民法院和对方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的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在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在我国与对方国家之间存在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关系的情况下,法院之间可以相互请求判决在对方国家的承认与执行。(2)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判决或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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