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找到孙某为他开汽车运送一批假烟到邻县去卖,但在运输过程中被工商所查获。工商所依法将假烟和运送假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000元,责令于该月15日交清。李某拒绝罚款,与孙某合议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回。当晚12时许,李某携带斧头等工具与孙某潜进工商所院内,将大门

admin2010-06-20  32

问题 李某找到孙某为他开汽车运送一批假烟到邻县去卖,但在运输过程中被工商所查获。工商所依法将假烟和运送假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000元,责令于该月15日交清。李某拒绝罚款,与孙某合议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回。当晚12时许,李某携带斧头等工具与孙某潜进工商所院内,将大门锁砍断,欲驾驶汽车冲出院外。但就在其要打开车门一刹那,值班的工商所工作人员许某大声喝住,从值班室追赶出来,拦住李某。李某抓起斧头将许某砍伤,与孙某驾驶汽车离去。为了逃脱追捕,孙某将车速调至最大,结果正好金某和赵某路过,赵某为了躲避迎面飞驰而来的汽车将另一行人冯某碰倒,导致其骨盆破裂和小腿粉碎性骨折(后变成终生残疾),自己则是大腿骨折。而金某被汽车撞倒在地。孙某欲下去看看,李某拦住他说:“别管了!逃命要紧!”金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后得知金某是李某的仇人,李某早就在预谋如何杀掉金某。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撞倒金某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选项 A、孙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B、李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C、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D、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点是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规定,孙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虽然李某事先有杀害金某的预谋,但并没有故意以交通肇事的方式去杀害金某,因此,李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自然也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因此,本题答案是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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