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向常某购买10吨钢材,约定价款10万元,顾某先付款常某后交货。此后,顾某从朋友丙处获悉,常某将所有钢材卖与丙,手中已经没有钢材,于是顾某决定暂不支付10万元价款。本案当中,顾某所行使的权利是( )。

admin2022-04-19  30

问题 顾某向常某购买10吨钢材,约定价款10万元,顾某先付款常某后交货。此后,顾某从朋友丙处获悉,常某将所有钢材卖与丙,手中已经没有钢材,于是顾某决定暂不支付10万元价款。本案当中,顾某所行使的权利是(          )。

选项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答案C

解析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应当后履行的一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的义务。本案当中,“常某将所有钢材卖与丙,手中已经没有钢材”表明常某已经丧失对顾某的履行能力,届时无法交付10吨钢材。此时,顾某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不履行付款义务,同时通知常某,因而,A、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值得注意的是,常某在获得通知后,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囤聚钢材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那么顾某的不安抗辩权消灭,应当按照约定付款10万元;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即没有囤聚钢材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提供相应担保,那么顾某的不安抗辩权转化为解除权。值得注意的是,顾某的不安抗辩权转化为解除权并不等于合同解除,合同是否解除有赖顾某的选择,顾某既可以选择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放弃解除权保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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