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审理继承纠纷上诉案时,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另一继承人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80题)

admin2014-12-04  35

问题 二审法院审理继承纠纷上诉案时,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另一继承人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80题)

选项 A、为避免诉讼拖延,二审法院可依职权直接改判
B、二审法院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C、甲应列为本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甲应是本案的共同原告

答案B,D

解析 《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本题中,二审法院在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另一继承人甲之后,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不能依职权直接改判。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甲作为继承人之一,其在诉讼中应当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而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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