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2007年试卷三第10题)

admin2012-12-10  47

问题 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2007年试卷三第10题)

选项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即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建立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保护交易秩序,《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判断可知:首先,本题选项A中的受让人可以取得所有权。因为:(1)在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属于原物的合法占有人;(2)在其将自己占有的标的物卖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并不知其无权处分该动产,因此,作为受让人的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3)该转让行为并非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4)动产交付已完成。所以,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受让人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其次,选项B中,债权人可以取得质权。《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担保法解释》第84条也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选项B中:(1)电脑的承租人属于原物的合法占有人;(2)在其将租赁的电脑向债权人设定质权时,债权人并不知其无权设定质权,因此,债权人是善意第三人;(3)由于是动产设定质权,因此只需进行交付,不需要办理登记。可见,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债权人可以取得该动产的质权。再次。选项C中,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取得质权。因为:(1)动产质权人属于动产的合法占有人;(2)在其将质物擅自转质于第三人时。由于第三人并不知道其无权设定质权,所以,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3)由于是动产设定质权,因此只需进行交付,不需要办理登记。由此可见,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第三人可以取得该动产的质权。另外,本题也可以直接适用《担保法解释》第84条的规定。最后,选项D中,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品的所有权。因为:(1)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虽然属于合法占有人;(2)在其将该物品赠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也并不知其没有处分权;(3)但是。该转让并非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因此,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该受赠人不可以取得该赠与物的所有权。本题中,由于是要求选择错误的选项,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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