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野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2002年1月租用台湾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大陆购买的商用写字间作为办公用房,租用面积151平方米,年租金16.8万元,租期3年并按月支付租金。该台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在中国大陆购买的商用写字间委托申江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管理。2003年

admin2009-03-08  29

问题 绿野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2002年1月租用台湾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大陆购买的商用写字间作为办公用房,租用面积151平方米,年租金16.8万元,租期3年并按月支付租金。该台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在中国大陆购买的商用写字间委托申江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管理。2003年5月某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在检查绿野农产品加工公司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公司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向台湾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租金22.4万元(月租金4万元),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针对这一问题,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扣缴营业税12万元,企业所得税7.02万元,并课征滞纳金3.91万元。对税务机关的上述检查结论,该公司提出下述三个问题请惠联税务师事务所解答:
第一,台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纳税义务是怎样确定的?
第二,台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纳税义务应由申江物业管理公司代扣代缴税款,还是应由绿野食品加工公司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
第三,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最后由谁负担?

选项

答案关于绿野农产品加工公司支付境外 企业房屋租金代扣代缴义务咨询回函 绿野农产品加工公司: 贵公司提出的关于向台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中国境内商用写字间租金纳税一事,经研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答复如下: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台湾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属于提供租赁性应税劳务的行为,按税法规定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5甲。的营业税。即按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22.4×5%=1.12(万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2号)中第二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按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即以房屋租金收入减除应纳的营业税后,按外国企业适用的33%的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22.4-1.12)×33%=7.02(万元)。另外,国税发[1996] 212号文明确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和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承租人在每次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申江物业管理公司不是出租方设立的物业管理机构,且租金直接支付给境外企业,因此,由于出租方未在小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贵公司在向其支付租金时,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3.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60的滞纳金。上述贵公司未履行扣缴义务的税款、滞纳金应山台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由贵公司在以后月份支付的租金中补扣,并按税务机关限定的缴款期限办理扣缴税款和解缴手续。贵公司应将上述问题及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转达出租方,如果其拒绝履行纳税义务,贵公司应报告税务机关予以解决。 以上谨供参考。 惠联税务师事务所 2003年6月8日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Yip2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