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将上月委托加工收回的5吨葡萄酒,4吨加工成药酒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价款25万元;剩余1吨本企业招待客户使用,按同类葡萄酒的不含税销售价折合为6万元(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 (2)向某商贸企业销

admin2015-05-19  28

问题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将上月委托加工收回的5吨葡萄酒,4吨加工成药酒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价款25万元;剩余1吨本企业招待客户使用,按同类葡萄酒的不含税销售价折合为6万元(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
(2)向某商贸企业销售白酒8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并同时收取白酒品牌使用费37.44万元。
(3)销售干红酒15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将10吨不同度数的粮食白酒组成礼品盒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0万元。
(4)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企业销售白酒16吨,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80万元,本月收取60%的货款,其余货款于下月10日收取,由于本月资金紧张,经协商,本月收取不含税货款30万元,甲企业按收到的货款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5)接受乙企业提供的价值10万元原材料,委托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交货时向乙企业收取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并代收代缴乙企业消费税。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
    (2)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
    (3)计算代收代缴乙企业消费税。

选项

答案(1)应纳消费税=25×10%+400×20%+37.44÷1.17×20%+80×2000×0.5÷10000+150×10%+120×20%+10×2000×0.5÷10000+80×60%×20%+16×60%×2000×0.5÷10000=147.46(万元) (2)应纳增值税=25×17%+6×17%+400×17%+37.44÷1.17×17%+150×17%+120×17%+80×60%×17%+1×17%=132.94(万元) (3)代收代缴乙企业消费税=(10+1)÷(1-10%)×10%=1.22(万元)

解析 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或视同销售的,不缴纳消费税。所以本题中将委托加工收回的葡萄酒用于招待客户使用的葡萄酒不缴纳消费税,只缴纳增值税。白酒复合计征消费税,因此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不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销售合同规定的货款,不能按照实际收到的货款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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