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周的契约法规与婚姻继承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dmin2015-09-16  29

问题 关于西周的契约法规与婚姻继承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选项 A、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B、西周时期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
C、西周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D、西周时期,为人妻者只要犯有“七出”之一,其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答案A

解析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周礼》戡:“听称责(责同债)以傅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傅别”。故A项正确。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筒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周礼》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故B项错误。
    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而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宋代婚姻的缔结主要受以上三个因素的限制。故C项错误。
    西周时期在制定“七出”的同时,还包含“三不去”制度。也就是说如果女子符合“三不去”中的条件之一,其丈夫或公婆则不能休妻,D项太绝对。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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