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光公司起诉蓝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受理后,蓝光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A市中级法院管辖。B区法院裁定驳回蓝光公司异议,蓝光公司提起上诉。此时,红光公司向B区法院申请撤诉,获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50题

admin2021-11-02  39

问题 红光公司起诉蓝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受理后,蓝光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A市中级法院管辖。B区法院裁定驳回蓝光公司异议,蓝光公司提起上诉。此时,红光公司向B区法院申请撤诉,获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50题)

选项 A、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是错误的,因为蓝光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B、红光公司应当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撤诉,并由其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C、B区法院应当待A市中级法院就蓝光公司的上诉作出裁定后,再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D、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二审法院不再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进行审查

答案D

解析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管辖异议规定》)第2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该司法解释作出这一规定的法理在于,民事诉讼遵循的是当事人处分原则和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司法管辖权的取得是基于原告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原告方向法院申请撤诉的,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即丧失了存在的依据。因此,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应准予原告的撤诉申请,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也就没有实际意义,自然应不再进行审查。尽管《管辖异议规定》第2条是对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诉时受诉法院处理方式的规定,但该条司法解释所蕴涵的法理仍可作为考生解答试题的依据。结合本案,尽管红光公司申请撤诉的时间是在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二审期间,而不是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但同样根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和不告不理原则,红光公司的撤诉申请使得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丧失了存在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是正确的。在裁定准予撤诉后,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审查便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应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不再审查,而不是B区法院需待A市中级法院就蓝光公司的上诉作出裁定后,再裁定是否准予撤诉。选项D正确,选项A、B错误。此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应向实体纠纷的审理法院提出。而本案中的A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仅是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二审法院,并非是红光公司与蓝光公司实体纠纷的审理法院,因此红光公司申请撤诉的,应向B区法院而不是A市中级法院提出。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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