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在甲区的大兴公司因遗失汇票,向该汇票的支付地乙区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大兴公司申请除权判决。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昌达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该除权判决。关于吕达公司的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dmin2021-06-28  23

问题 住所在甲区的大兴公司因遗失汇票,向该汇票的支付地乙区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大兴公司申请除权判决。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昌达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该除权判决。关于吕达公司的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起诉
B、本案是票据纠纷,可向甲区人民法院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大兴公司是本案被告
D、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本案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起诉,管辖法院应为乙区人民法院。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民诉法解释》第461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除权判决,应当将申请人列为被告。据此,大兴公司应为本案被告。C选项正确,不当选。
    《民诉法解释》第459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据此,法院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那就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D选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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