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公民甲某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甲某先支付房屋总价款100万元的20%即20万元,然后乙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甲某使用,在甲某付清全部房款之前,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乙房地产公司,在甲某付清全部价款后,乙房地产公司负责给甲某办

admin2009-09-27  21

问题 2004年8月,公民甲某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甲某先支付房屋总价款100万元的20%即20万元,然后乙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甲某使用,在甲某付清全部房款之前,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乙房地产公司,在甲某付清全部价款后,乙房地产公司负责给甲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2004年10月,甲某支付第一笔价款20万元后,乙房地产公司便将其所购买住房的钥匙交给了甲某,甲某搬家入住。2005年3月,甲某支付了第二笔价款5万元,此时房屋价格上涨,甲某所购房屋涨到12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乙房地产公司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
B、乙房地产公司可以获得房屋增值部分 20万元的收益
C、乙房地产公司已向买受人甲某履行了交付义务
D、甲某有权获得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

答案A,C,D

解析 依据《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所有权保留条款,A项正确;标的物的交付和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总是同时发生的,尤其是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交付的时间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常常是不一致的,而依据《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标的物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房地产公司将房屋钥匙交给甲某,即可认定其完成了交付义务,其后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20万元的孳息)依法应归属于买受人甲某,故B项错误,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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