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1日,股东甲占股份60%,股东乙丙丁戊各占10%,并且甲被选为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后来股东甲于2013年11月6日把股份转让给了刘某,甲于2014年11月18日擅自以公司名义投资,致使公司亏损5000万。刘某就向监事

admin2016-10-26  30

问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1日,股东甲占股份60%,股东乙丙丁戊各占10%,并且甲被选为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后来股东甲于2013年11月6日把股份转让给了刘某,甲于2014年11月18日擅自以公司名义投资,致使公司亏损5000万。刘某就向监事会提出起诉甲的请求,过了一个多月,监事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刘某就直接到法院起诉甲。请问:
    (1)刘某有权起诉甲某么?为什么?
    (2)假如刘某有权起诉,最后所获得的赔偿受益人是谁?
    (3)假如刘某的利益受到甲的损害,他所提起的诉讼跟上面的诉讼有什么区别?

选项

答案(1)刘某有权起诉甲某。其请求权基础是《公司法》第151条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就其所遭受的某种行为的侵害提起诉讼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以使公司获得赔偿等救济为目的而针对这种行为所提起的诉讼。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受益人是公司。因为派生诉讼就是为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3)此种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基于对股东的直接侵害而由股东提起的诉讼。两者的区别如下: 第一,派生诉讼的诉权属于公司。直接诉讼的诉权属于股东。 第二,在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提起诉讼,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真正的利益当事人是公司,不是股东。 第三,在派生诉讼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公司的利益,而在直接诉讼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股东的利益。 第四,正是因为提起派生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就决定了在派生诉讼中,诉讼结果归于公司,而在直接诉讼中,诉讼结果归于原告股东。 第五,派生诉讼面临着不同于直接诉讼的一系列特别程序障碍,这些程序障碍的设计主要是来保护董事会的地位,因为董事会是公司资产的主要监护人。如果不符合这些要求或者不满足程序法上的规定,该派生诉讼可能被驳回或者终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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