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恋爱期间送给女友乙一枚钻戒,后二人因性格不合分手,2年后甲欲要回钻戒。甲( )(2015年一法专一第11题)

admin2019-05-29  25

问题   甲恋爱期间送给女友乙一枚钻戒,后二人因性格不合分手,2年后甲欲要回钻戒。甲(    )(2015年一法专一第11题)

选项 A、有权要求乙返还,因为赠与合同可撤销
B、无权要求乙返还,因为赠与物已交付
C、无权要求乙返还,因为已超过诉讼时效
D、有权要求乙返还,因为赠与钻戒属于情谊行为

答案B

解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而言,《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在本题中,甲已经将钻戒交付给乙,此时,所有权已经转移。同时,也不存在可以法定撤销取回赠与物的理由。
    《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据此,如果存在上述三种情形,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并取回标的物,本题中的情形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故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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