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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2012年试卷三第53题)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2012年试卷三第53题)
admin
2015-04-23
19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2012年试卷三第53题)
选项
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
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
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
答案
A,B,C
解析
选项A、B考查了代理的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可知,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直接代理,但是《合同法》第402条以及第403条规定了间接委托,从而承认了间接代理的存在——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不限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只要符合代理的其他特征,也能构成代理。(2)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3)代理的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与民事法律行为有关的其他行为,包括诉讼行为;身份行为、违法行为不得代理。(4)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选项A中,甲委托乙从国外代购1套饮具,乙同时为自己购买2套,虽然结账时乙一并计算,并没有单独将其中1套以甲的名义实施,但是乙的购买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且并没有超出代理权限,购买的后果也由甲承担,符合代理的其他特征,因此应当认定乙为甲购买1套饮具的行为属于间接代理。据此,选项A正确。选项B中,甲委托请乙代购茶叶,根据代理的特征,乙在购买时是以被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购买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且乙并没有超出代理权限,购买的后果亦由甲承担,因此乙的行为应认定为属于直接代理。据此,选项B正确。
选项C考查了指定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64条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可知,选项C中,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属于按照人民法院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指定代理。据此,选项C正确。
选项D考查了居间合同。《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与代理是不同的: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介绍,促使双方当事人缔约或交易,而双方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中并无居间人自己的意思;而在代理合同中,代理人则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为本人设定权利义务。选项D中,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甲并没有以乙的名义为乙设定权利义务,而是仅为乙与主办方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因此甲的行为属于居间,而非代理。据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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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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