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是国有县医院负责管理血库的工作人员,其利用向卖血人员采血的机会,每次向每人暗中多抽出40至60毫升不等的血液,先后多次向卖血人员超量抽血,累计达2840毫升,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并将多采的血液制成1420毫升血浆,连同冷库中的其他血浆,共卖出280

admin2015-09-30  27

问题 甲某是国有县医院负责管理血库的工作人员,其利用向卖血人员采血的机会,每次向每人暗中多抽出40至60毫升不等的血液,先后多次向卖血人员超量抽血,累计达2840毫升,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并将多采的血液制成1420毫升血浆,连同冷库中的其他血浆,共卖出2800多毫升血浆,获款1万余元。对于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选项 A、构成非法采集血液罪
B、构成盗窃罪
C、构成贪污罪
D、构成盗窃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

答案D

解析 本题中卖血者将自己的血液出卖是一种合法的处置行为,血液脱离人体后就成为财产,而甲某在采血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采血液,是对卖血者出卖自己的血液的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其采用的是秘密的手段,且非法采血数量较大,构成盗窃罪。甲某作为县医院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在多采的血液制成的血浆之外盗取其保管的已经属于县医院所有的其他血浆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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