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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85题)
关于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85题)
admin
2017-03-14
39
问题
关于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85题)
选项
A、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B、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情况,选择提起诉讼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C、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终结
D、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
答案
A,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由此可见,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可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因此,选项B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情况,选择提起诉讼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的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执行规定》第87条的规定可知,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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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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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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