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2间房给大儿子,西边2间房给小儿子,北房1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

admin2014-04-28  27

问题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2间房给大儿子,西边2间房给小儿子,北房1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2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2间仍归小儿子继承。不久,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如何处理?

选项 A、按录音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B、按自书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C、按公证遗嘱分割遗产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答案4

解析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题中,甲、乙的第二次遗嘱经过公证,因而不仅变更了甲、乙的第一次遗嘱,而且甲、乙其后的录音遗嘱不能改变公证遗嘱的内容,因此,只能按公证遗嘱办理继承关系。故C项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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