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丙公司职工乔某负责该公司供销工作。随着业务量的扩大,丙公司增派职工李某协助乔某工作。李某从事供销工作的第一天,正遇一客户要求送货,丙公司安排李某随乔某一起送货以便熟悉业务。乔某拒不答应,坚持自己一人送货,并拦住汽车,不让开出,公司领导再三劝说无效,致使客

admin2022-12-27  46

问题 某丙公司职工乔某负责该公司供销工作。随着业务量的扩大,丙公司增派职工李某协助乔某工作。李某从事供销工作的第一天,正遇一客户要求送货,丙公司安排李某随乔某一起送货以便熟悉业务。乔某拒不答应,坚持自己一人送货,并拦住汽车,不让开出,公司领导再三劝说无效,致使客户送货拖延达3小时之久。为此,丙公司增加支付借用汽车费300元,并影响了公司的声誉。事后,丙公司扣发了乔某当月的全部工资。乔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中,双方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应作出如下处理: (1)乔某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丙公司损失,丙公司有权予以处罚。 (2)丙公司扣发乔某当月全部工资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1)依《劳动法》第4条、《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同时,《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案中,为加强供销业务力量,丙公司指派新手李某随车熟悉业务,本是一项正常的工作安排。乔某作为职工应当服从。但乔某却无理阻挠,不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已经构成违纪,而且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公司有权对乔某进行处罚。 (2)但是,丙公司扣除乔某当月全部工资不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本案中,丙公司扣除乔某全部当月工资的做法,违反上述规定,应予以纠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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