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某甲犯抢劫罪于2005年3月7日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遂决定于3月27日开庭审理。现某甲如欲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接受委托:

admin2014-07-03  27

问题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某甲犯抢劫罪于2005年3月7日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遂决定于3月27日开庭审理。现某甲如欲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接受委托:

选项 A、某甲正在读法律大专的17岁的侄子
B、某甲的妻子万某
C、某甲的邻居(2004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缓期2年执行)
D、某律师(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正在被行政拘留)

答案1,4,8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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