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dmin2017-03-03  21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问题。根据《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此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主要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者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告人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被作出其他处理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根据《刑诉解释》第14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对其具有选择性,而不是必须,这是由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和连带责任原则决定的。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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