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公司向员工发放《永新公司员工跟去新厂(C镇)意愿书》,内容为:“本厂因经营原因将于201 5年8月15日从A区整体搬迁至B区C镇,希望各位同事能够继续在新厂工作。若不愿意,请在‘不愿意’选项前打钩并签名,作为给公司30天通知的辞工期……。”同日,孙某签

admin2019-05-17  33

问题 永新公司向员工发放《永新公司员工跟去新厂(C镇)意愿书》,内容为:“本厂因经营原因将于201 5年8月15日从A区整体搬迁至B区C镇,希望各位同事能够继续在新厂工作。若不愿意,请在‘不愿意’选项前打钩并签名,作为给公司30天通知的辞工期……。”同日,孙某签名确认不愿去新厂(C镇)工作。2015年8月1 5日,公司通知孙某办理交接手续。后孙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孙某不愿去新厂,属于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
B、永新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C、公司经营场所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D、公司经营场所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C,D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迁移、被兼并等依法属于前述“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故本案中,孙某与永新公司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永信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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