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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女儿2003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1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
甲的女儿2003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1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
admin
2009-03-15
14
问题
甲的女儿2003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1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一个月后,丙的妻子丁知道此事后,对丙说:“你没有帮人家办事,不能收这1万元,还是退给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将1万元退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乙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与介绍贿赂罪
B、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C、丙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D、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答案
1,2,4,8
解析
乙的行为依《刑法》第388条,应以受贿罪论处,而不当得利属于民法范围调整,故A错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得当,所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以及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不了财物,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所以丙成立受贿罪,故BC错误;丁主观方面无故意,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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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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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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