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受乙的委托为乙签发了一张即期商业汇票,并以丙为收款人,丁为付款人。甲在票据上记载了“代理出票”的文义并签章,但未记载乙的名称。丙在向丁主张付款请求权时遭到拒绝,丙即向甲和乙行使追索权,该票据( )。

admin2022-07-20  26

问题 甲受乙的委托为乙签发了一张即期商业汇票,并以丙为收款人,丁为付款人。甲在票据上记载了“代理出票”的文义并签章,但未记载乙的名称。丙在向丁主张付款请求权时遭到拒绝,丙即向甲和乙行使追索权,该票据(          )。

选项 A、由甲承担票据责任
B、由乙承担票据责任
C、甲和乙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D、无效

答案A

解析 票据法对票据代理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票据代理应具备3个方面的形式要件,即表明代理的意思;载明被代理人的名称;代理人签章。该票据上虽记载了表明代理意思的“代理文义”,但却未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不构成票据代理。因此,按照《票据法》第4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甲在票据上签章,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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