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向乙公司分3批购买6台机器而订有买卖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交货全部完毕后一个月甲公司支付贷款。在第一批交货后乙公司听说甲公司经营情况严重恶化,已经资不抵债。乙公司的下列做法中,于法有据的是:

admin2009-05-14  42

问题 甲公司因向乙公司分3批购买6台机器而订有买卖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交货全部完毕后一个月甲公司支付贷款。在第一批交货后乙公司听说甲公司经营情况严重恶化,已经资不抵债。乙公司的下列做法中,于法有据的是:

选项 A、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B、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要求其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即解除合同
C、乙公司听说甲公司情况后,经过多方查证属实,随即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要求其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即解除合同
D、乙公司听说甲公司情况后,经过多方查证属实,随即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但甲公司提供适当担保后,乙公司仍迟迟不履行原合同债务,而要求甲公司先支付货款

答案4

解析 本题考点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据此,乙公司仅在听说的情况下,并无确切证据即中止履行,并无法律依据。选项A中乙公司直接解除合同更是于法无据。选项D中乙公司应在甲公司提供适当担保后恢复履行,而乙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原合同债务,而要求甲公司先支付货款,这种做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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