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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是情侣关系(未婚,已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5000元,乙出资2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电脑。此后甲因赌博欠款,将电脑以5000元的借款出质给了丙。后因甲到期没还款,丙以6000元的价格将电脑卖给丁。其间,甲曾告知乙电脑是借给丙使用,当乙得知真相后,与丙、
甲乙是情侣关系(未婚,已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5000元,乙出资2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电脑。此后甲因赌博欠款,将电脑以5000元的借款出质给了丙。后因甲到期没还款,丙以6000元的价格将电脑卖给丁。其间,甲曾告知乙电脑是借给丙使用,当乙得知真相后,与丙、
admin
2015-09-16
24
问题
甲乙是情侣关系(未婚,已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5000元,乙出资2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电脑。此后甲因赌博欠款,将电脑以5000元的借款出质给了丙。后因甲到期没还款,丙以6000元的价格将电脑卖给丁。其间,甲曾告知乙电脑是借给丙使用,当乙得知真相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丙不能取得电脑的质权
B、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但不能对乙所有份额也取得质权
C、丁能够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因为丁属于善意取得
D、丁不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
A,B,C,D
解析
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则甲乙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有权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
根据《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期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可知,丙属依善意取得乙的应有份额的质权,可认定为丙能取得电脑的质权。故A、B项错误。
在甲未还款时,丙出售电脑属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可知,B项中丁不是通过善意取得而取得电脑所有权的。故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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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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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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