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因自己的女朋友B与他人约会,便雇请甲和乙打断B的一条腿,并将B的照片交给甲、乙,同时当场给付甲、乙4000元,约定事成后再给付6000元。A言明:不得对B造成其他伤害,否则事后不再给付6000元。甲、乙随后找到C的住处,误以为C是B,便对C实施暴力,由于

admin2014-11-07  433

问题 A因自己的女朋友B与他人约会,便雇请甲和乙打断B的一条腿,并将B的照片交给甲、乙,同时当场给付甲、乙4000元,约定事成后再给付6000元。A言明:不得对B造成其他伤害,否则事后不再给付6000元。甲、乙随后找到C的住处,误以为C是B,便对C实施暴力,由于C大声呼救,甲、乙为避免罪行败露,便将C杀害。事后,甲、乙对A说:“我们已经将B的左腿打断,但被公安机关发现。你除了按原来的约定给6000元外,还必须再多给5000元,否则,我们向公安机关告发你。"A信以为真,满足了甲、乙的要求。试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本案。

选项

答案(1)甲、乙将C误认为B而伤害,在伤害过程中因为C呼救而将其杀害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甲、乙二人将C误认为B而伤害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对象错误。对象错误指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对象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甲、乙二人在伤害C的过程中,犯意由伤害转化为杀人,将C杀害,两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共犯)。 (2)甲、乙以向公安机关告发威胁A并索取额外的5000元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甲、乙二人有敲诈勒索的共同故意,共同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且取得了钱财,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共犯)。 (3)A雇佣甲和乙去打断B的腿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A符合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尽管甲、乙将C错认为B,但是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成立,A应当与甲和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A,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4)对于甲和乙杀害C的行为,不属于A的教唆内容,A并无杀害C的故意。因此,对于甲、乙的故意杀人行为,超出了A的共同犯罪故意,A与甲、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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