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公司向乙公司寄送报价单,乙公司向甲公司表示购买2000套茶具,甲公司向乙公司表示同意销售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负责将茶具运送到自己的所在地,甲公司表示公司不负责送货,乙公司应自行负责运输,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甲公司向乙公司寄送报价单,乙公司向甲公司表示购买2000套茶具,甲公司向乙公司表示同意销售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负责将茶具运送到自己的所在地,甲公司表示公司不负责送货,乙公司应自行负责运输,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
2014-02-08
33
问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寄送报价单,乙公司向甲公司表示购买2000套茶具,甲公司向乙公司表示同意销售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负责将茶具运送到自己的所在地,甲公司表示公司不负责送货,乙公司应自行负责运输,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B、甲公司同意销售茶具的意思表示到达乙公司时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C、甲公司应将货物送到乙公司所在地
D、乙公司应到甲公司所在地提货
答案
2,8
解析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题中甲公司向乙公司寄送报价单的行为是要约邀请,乙公司向甲公司表示愿意购买2000套茶具的行为是要约,甲公司向乙公司表示同意销售的行为是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并生效,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不能达成补允协议,应当按照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甲公司所在地交货,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IO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自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时:
李某经多年整理,将一民间传说改成了评书《侠女十三妹》,同时录制成光盘。《侠女十三妹》在某市广播电台播出后,作家于某对其录音,并根据录音记录出版了同名小说《侠女十三妹》,署名为雷某。对此,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是:()。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空调,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双方的履行顺序,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几项?()
甲某系企业老板。2006年6月1日晨6点30分对招手停下来的出租车司机乙某说:“我欲去某宾馆签约,必须7点半以前赶到,否则我将损失5万元”。司机乙某说:“时间没问题,你放心吧!”后因乙绕道加油耽误了时间又遇上班高峰期堵车,上年8点钟才将甲送到指定地点。甲签
某保健品企业大肆宣传自己的减肥产品效果奇好,引来众多消费者购买。结果,许多消费者使用后都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身体严重受损,于是纷纷向该企业所在地的同一法院起诉。请问: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封函件,称:我公司现有大量优质木材,价格便宜,欲购请从速。乙公司因急需钢材,回复称:请于3天内发B型号钢材50吨,以市价结算。3天后甲公司未能发货,乙公司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商城和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商城将其一座商业大楼抵押给乙公司。后甲商城和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丙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受诉法院裁定将商业大楼查封。在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正确的?
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最安全、毒副作用最少的抗结核药是()
营销战略是指STP,STP代表()
ThefirstEuropeanstockexchangewasestablishedinAntwerp,Belgium(比利时),in1531.TherewerenostockexchangesinEnglandu
贸易合同中条款为“1000M/TMoreorless5%atSeller'soption”,则卖方可交货()。
A公司生产的某批商品侵犯了B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批商品流转的过程中,涉及下列当事人,其中构成侵犯B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
与2011年同期相比,2014年1季度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约增长了()。
古罗马昆体良的教育著作是()。
下列对于我国刑法中“终身监禁”的理解,正确的是()。
设z=z(x,y)是由方程f(y-x,yz)=0所确定的隐函数,其中函数f对各个变量具有连续的二阶偏导数,求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