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灵公司拥有一项商业秘密并与公司职工签订了保密合同,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出的产品投入市场后,满足了大量客户的需要,在市场上非常畅销。半年后,该公司发现其产品的销量降低,经调查发现另外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运用同样的技术制造出了相同的产品,是市场的竞争导致了该

admin2014-06-10  37

问题 有灵公司拥有一项商业秘密并与公司职工签订了保密合同,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出的产品投入市场后,满足了大量客户的需要,在市场上非常畅销。半年后,该公司发现其产品的销量降低,经调查发现另外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运用同样的技术制造出了相同的产品,是市场的竞争导致了该公司产品销量的降低。后该公司起诉称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请问甲乙丙丁四家公司的哪些抗辩理由可能使其免责?

选项 A、甲公司证明了自己使用的技术是自己自行开发研制出来的
B、乙公司证明了自己使用的技术是通过反向工程的手段获得的
C、丙公司证明自己的技术是其工程师提供的,而该工程师是丙公司高薪从有灵公司聘请过来的
D、丁公司证明自己的技术是从有灵公司的技术人员处获得的,而该技术人员是为泄私愤有意泄露的

答案1,2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选项C中丙公司的行为属于以利诱的方式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选项D中丁公司的行为属于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选项CD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当选。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因此选项A中的自行研制和选项B中的反向工程都是正当的抗辩事由,可以免于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本题正确答案是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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