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经营小吃的个体户,1999年1月起,向县工商局申请颁发营业执照。在此之前,刘某已经取得由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于1999年9月1日又取得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核发的临时占道许可证。县工商局经审查认为,刘某符合取得个体户营业执照的条件,遂于19

admin2014-01-15  31

问题 刘某是经营小吃的个体户,1999年1月起,向县工商局申请颁发营业执照。在此之前,刘某已经取得由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于1999年9月1日又取得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核发的临时占道许可证。县工商局经审查认为,刘某符合取得个体户营业执照的条件,遂于1999年9月1日作出决定向刘某颁发经营小吃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许可经营的期限与临时占道期限一致,但是由于县工商局认为刘某属于临时占道经营,故没有批准刘某使用“客常来酒家”字号的请求。1999年 10月13日,刘某以县工商局不批准其使用字号缺乏法律

选项 A、法院应驳回刘某的请求,因个体工商户起字号须经行政机关的批准
B、工商局向刘某颁发营业执照是行政许可,刘某的字号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不予批准
C、刘某已取得营业执照,完全可以自起字号而无须经过工商局的批准
D、刘某起字号须经工商局的批准,但工商局不予批准的理由不成立

答案8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2条对行政许可的定义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这个定义表明了行政许可的特征是:(1)依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2)许可活动的内容表现为有权行政主体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3)许可事项须经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设许可;(4)许可属要式行政行为。本案中,刘某依法向工商局申请颁发营业执照,其所起字号也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县工商局不能以法律规定之外的理由禁止刘某使用其字号。即工商局对刘某的申请没有“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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